去年6月,“神盘之王”仁恒滨河湾开盘的盛况,相信大家都还记得~
当时开盘单价相当之劲爆:18913-21538元/平米,还是精装!跟它前两期二手房的成交均价(35000元/平米)相比,剪刀差达到15000元/平米左右!
买到就是赚到!整个成都人民都在为它打call,甚至网上出现了N种“仁恒攻略”~
攻略1:
攻略2:
攻略3:
攻略4:
......
其实,这种购买仁恒滨河湾的操作就是:借名买房。
即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产,产权暂时登记于出名人名下,购房款由借名人实际支付。借名买房通常起因于限购,或因房屋出售对象为特殊群体(如经适房),购房人没有购房资格。
这里“借”的,实际是购房资格。
如何认识这种“资格”交易?
●直白一点,就叫“房产代持”,也就是大致定义为委托关系。打个比方,就是张三代李四 持有~
但是,委托代理其实是三方关系:张三和李四,还有仁恒滨河湾!当然仁恒滨河湾不care谁真正出钱,只认出面买房的张三,按合同把房子办到张三名下,一切都了结了。也就是说,根本没李四什么事儿!
●如果迂回一点,借名买房分为两个部分:一部分是委托购房;另一部分是房屋买卖。这样一来,它们三方的关系就显得有点暧昧不清!
实事求是,现行法律确实没有办法对借名关系准确定义,它和委托、雇佣、劳务等法律关系有类似,与买卖也有关联,但都不完全是一回事~
所谓名不正,所以言不顺,李四才会遇到现在的麻烦~
那么,像李四这种,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行为,到底能受到法律保护吗?
法律专家集结!!
一起为你解惑!
他们均处理过大量“借名买房”等类似案例,将根据真实情况现身说法!
打赢官司大概取决于三点:
一,你的诉讼目标是什么;
二,你的诉讼请求提对没有;以及
三,你的案件的具体情况(案情千差万别)。
比如,双方争议的是合同效力,还是所有权归属,诉讼风险是不一样的。
再比如,诉讼目标是拿回购房本金和主张赔偿,还是要求登记过户,乃至选择起诉的时机,也有不同说法。
又比如,房子有没有被第三人申请查封、有没有被拿去抵押,这对诉讼目标影响很大。
还比如,诉讼请求同样包括登记过户,是根据借名约定,还是在确认所有权基础上要求登记过户,裁判处理也有不同!
最后一点,购房者是多套房或多次借名买房,还是借名买房自住,对诉讼结果也可能有影响。
无效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的既往判例。判借名协议无效,主要是几点理由:
一,协议是虚假的,属双方虚伪意思表示,按无效处理(民法典明确规定虚伪表示无效)。
二,协议破坏限购,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,属于无效的情形。
三,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,不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。
对于借名协议是否会被判无效,答案是:一般不会!
考虑到不排除个别法院可能会以老标准判案,这里有必要补充几句。
说借名协议属虚伪表示,是理解有误,借名的意思是真实的。我买不了房,借你的名字备案和登记,等我有资格了你再过户给我,这当中没有任何虚假意思表示,当然前提是借名协议清楚无误记载这一过程(所以协议内容真的很重要)。
说借名协议有非法目的,也不成立。目前没有法律禁止借他人名义买房,在某些特殊领域,法律另有规定除外。
说借名协议损害公共利益,这帽子扣大了。
按照住建局同志的介绍,限购是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,类似于指标平衡。那么,A借B的资格买房,B的购房指标就被占用了,并不会增加购房指标的总量,宏观调控和公共利益都没有受到影响。
所以,判决借名协议无效,不符合民法典精神。在纠纷中,如果不幸遇到借名协议无效的主张,可以参考以上答辩思路。
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,买卖不动产,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是不动产登记,法律另有规定除外。
结论很清楚:借名协议只是一个合同,出钱的借名人取得的只是一种债权,相当于对方欠你的债,但这不代表你已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那我去做一个公证,是不是就可以确认权利归属了?回答是,公证对不动产物权归属没有任何意义。
公证的唯一作用就是作为双方借名的证据,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书面协议,仅此而已。
总之,该你的房子不一定是你的。
还有一个有意思的提问。
虽说之前有一些这样判的案件,但这种搞法,扰乱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,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已经“拨乱反正”。
法官举了一个例子,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做共有登记(这属于不用登记的“法律另有规定”),如果双方闹掰,一方来请求确认所有权,就可以适用这条规定。
很明显,借名买房不属于这种情况。借名的一方只是出了钱,但没有办理登记,也不属于“法律另有规定”,他的地位只是一个“真实的债权人”,不是司法解释说的“真实的不动产物权人”。
房子登记在出名人名下,然后房屋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查封,可算借名买房的至暗时刻了。法律救济渠道:借名人可以案外人身份提执行异议,对异议裁定不服,还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
但是,按规定,要异议成功,借名人需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对房子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。
什么是“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”,一般理解就是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物权,前面讲过了,这基本是不可能的。
所以法官的定调阴郁:异议很难成功。
类似的情况,出名人背着借名人,把房子卖给第三人,借名人同样只有“望房兴叹”。
市面有一些偏方,建议在房子上设定个假抵押、假租赁,以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。
在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,查封房子的拍卖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,保不住房子,先把拍卖款拿过来再说。
在擅自转售的情况下,假抵押能阻吓部分购买人,假租赁可以让借名人主张优先购买权。
所以,偏方或多少有点用。但只能防君子,不能防小人。
为什么这样说呢?
假抵押和假租赁的中心思想是一个“假”字,用来糊弄一下第三方是可以的,奈何防不住出名人的“背叛”啊!
假的永远是假的。出名人要是和第三方达成勾连,随便配合第三方一举证,防火墙不攻自破,还正好撞上民法典关于“虚伪意思表示无效”的枪口。
还有一条思路:那就是牢牢把握“房主不炒”这一国家主线。限购的目的是遏制投机炒房,但同时鼓励大家进城安居乐业。这意味着,买房自住的购房人群,法律会给予特别保护。
根据司法解释,执行异议里有一类情况,购房人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(在查封以前)、支付了购房款、合法占有了房屋(在查封以前)、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,可以受到特殊保护。即,虽然借名人还没有取得所有权,但这种合同权利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“实体权利”。
其他条件都好理解,重点是“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”。开发商迟延办证,就属于这种情况。
借名买房好像多少有点“炒房”的因素,出问题是“自找”的。借名买房一定是炒房吗?不见得完全是这样。
以自住为目的,借他人名义买房,本质上和其他购房者的需求是一样的。此时借名人处于一种委托人的地位。不能办理登记,属于限购政策的精准性问题,不是购房人自身造成的。
此外,有人住在房子里,敢来买房的人怕是不多。这总比搞什么假租赁靠谱些。
当然,这一观点要有判例的支撑,才能更有底气。但这至少算一个备选思路。
既然借名协议原则上有效,就可能产生请求登记过户的诉争。
基于所有权确认之诉的过户请求,是一种物权请求权,法官告诉你,这案由搞错了,应改为合同纠纷案由,即基于协议的约定请求过户。
是不是基于协议请求过户,就可以得到支持了呢?当然不是。法官对过户请求的支持是有条件的:
一,要看这个协议有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。虽然借名协议原则上有效,但如果审查发现存在其他无效情形,被否定效力,过户请求自然难以支持;
二,要看起诉时是不是已经取得购房资格。没有取得购房资格,意味着协议不可履行。住建的同志说,行政部门会尊重法院的裁判,但法院显然不会违背购房政策强令登记过户;
三,要看起诉时房屋有没有其他登记障碍。比如说,有没有抵押或司法查封。
说到风险,嘉宾的意见就有些分歧了。来自法院和住建的嘉宾建议,四平八稳,那就是尽量不要借名买房。
我的位置相对洒脱,所以表态略有差异:对老百姓来说,法无禁止皆可为。但借名买房确有客观风险,风险还不小。而且无论怎么防,风险都不可能完全消除。能不能做,怎么做,取决于自己。
有一些做法,可以相对减低一些风险。比如:
一,借名协议要签好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把相关款项的用途、金额、支付方式明确约定,以锁定事实;借名登记的意思要表达清楚,以避免其他争议;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有讲究的,要考虑房屋增值因素,计算方法尽可能明确,又不能约定过高;
二,如果可以,让出名人提供反向抵押。反向抵押以购房款和有关利息、违约金为标的债务,以出名人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,这是一个真实的抵押,不是编造出来的“假抵押”,目的是防止“背叛”;
三,房主不炒的实际居住原则。理由已如前述,不再多说。这种做法不能保证绝对安全,但多少增加些胜算,减少些风险。